为了加强计算机校园网络管理,保护计算机网络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计算机中心负责对校园网的统一管理和维护,并对校园网的所有用户的网络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凡要求联入校园网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填写《宁夏师范学院计算机校园网用户入网帐户申请表》,与计算机中心签定《宁夏师范学院计算机校园网用户入网责任书》后方可联入。要严格使用由计算机中心提供的IP地址,接受计算机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校园网的部门用户必须指定一名网络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
第四条 校园网的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宁夏师范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五条 校园网上的所有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计算机中心可提出警告,并停止其使用网络;情节严重的,提交学校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一) 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涉及国家和学校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公开)。
(二) 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宪法和法律、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3、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6、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7、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三) 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心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
(四) 动用他人帐号、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五) 利用网络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各种破坏性程序等
(六)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网络系统修改网络资源,造成危害。
(七) 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第六条 禁止各用户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权向网络管理员或有关部门报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八条 各部门的分管领导及网络管理员要加强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增强防范意识,明确责任,落实制度,杜绝网上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本规定由计算机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